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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
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
专项扶持操作办法实施细则
为贯彻落实《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
理项目专项扶持操作办法》(沪环保防〔2015〕325 号)(以
下简称《办法》),加快推进本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,特
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一、补贴申请流程
(一)重点企业补贴申请流程
1.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企业(以下简称“重点企业”)
按《办法》和沪环保防〔2014〕118 号等文件要求编制项目
实施方案,按管理权限报送环保部门(化工区企业报化工区
管委会,以下同),并通过技术评审;
2.重点企业按照技术评审意见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并确
保稳定运行后,向环保部门提出监测申请;
3.环保部门收到重点企业监测申请后,核实企业实施
方案和技术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,安排环境监测部门对污染
治理项目进行现场监测,可结合年度监督性监测计划或专项
监测工作实施,监测部门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完成监测并向
重点企业提供监测报告。监测结果未达到《办法》相关规定
的企业,应采取有效整改措施,在完成整改后委托有资质的
— 4 —
单位进行监测,监测费用由项目实施企业自行承担。
4.满足补贴申请条件的重点企业在取得监测报告后,
向环保部门提出专项资金补贴书面申请。具体材料如下:
(1)《上海市VOCs 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专项资金补
贴申请表》一式3 份(见附表);
(2)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开户银行
和资金帐号;
(3)VOCs 治理一厂一方案及技术评审意见;
(4)VOCs 治理项目建造、设备购置、服务外包等合同
和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1 份(若是外语的合同、发票,需有
经翻译的中文件);
(5)VOCs 治理项目监测报告;
(6)涉及VOCs 在线监测项目的,需提供VOCs 在线
监测项目验收材料(VOCs 在线监测验收规范另行制定);
(7)实施LDAR 项目的重点企业,需进行网上申报,
申报平台:《上海市工业源VOCs 排放信息综合管理平台》(网
址:http://210.51.55.220:8889/login.aspx),并提供以下电子材
料:企业及装置基础信息、工艺单元和流体信息、设备基础
信息、设备检测信息、泄漏设备信息、修复信息;难于检测
和免于检测设备清单;年作业时间少于10 天的设备清单等。
5.环保部门对重点企业申请材料及改造项目进行初审,
并于每月10 日前,将上月重点企业申请材料汇总后报市环
— 5 —
保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;
6.第三方专业机构在30 个工作日内完成重点企业申请
材料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现场核实认定工作,并出具审核意
见;
7.市环保局出具补贴审定意见并报送市节能减排办;
8.市节能减排办根据审定意见下达资金使用计划;
9.市财政局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直
接拨付补贴资金至重点企业(详见附图1)。
(二)一般企业补贴申请流程
1.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一般企业(以下简称“一般企业”)
在完成VOCs 治理实施方案编制,落实各项治理措施并确保
稳定运行后,向区县环保部门提出监测申请;
2.区县环保部门收到一般企业监测申请后,安排环境
监测部门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污染治理项目
进行现场监测(可结合年度监督性监测计划或专项监测工作
实施),监测部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在15 个工作
日内完成监测并向一般企业提供监测报告;
3.满足补贴申请条件的一般企业在取得监测报告后,
向区县环保部门提出专项资金补贴书面申请,并递交申请材
料(材料内容除第(3)、(6)项外,其他均同重点企业申请
材料)及VOCs 治理实施方案;监测结果未达到《办法》相
关规定的企业,应采取整改措施,在完成整改后委托有资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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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单位进行监测,监测费用由项目实施企业自行承担。
4.区县环保部门对一般企业申请材料及改造项目逐一
进行现场和资料审核,并于每月10 日前,将上月一般企业
申请材料汇总后报市环保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;
5.一般企业后续申请程序参照重点企业补贴流程的第
6~8 项。
6.市财政局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,
将市级补贴资金拨付至相关区县财政,由区县财政配套资金
后统一及时拨付至项目实施企业(详见附图2)。
二、补贴申请条件
2014 年3 月21 日至2016 年12 月31 日期间,既有VOCs
排放企业实施完成的VOCs 污染治理项目(包括:LDAR 项
目、末端治理项目和VOCs 在线监测项目),应满足下列条
件:
1.LDAR 项目:按照《设备泄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
制技术(泄漏检测与修复)规程(试行)》(沪环保防〔2014〕
327 号)和《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
导则》(HJ733-2014)的规定实施完成设备标识、检测、泄漏
标识、修复、记录和申报等全过程。
2.末端治理项目:采用《上海市工业固定源挥发性有
机物治理技术指引》推荐的技术,或经环保部门组织技术评
审确定的先进、有效末端治理技术;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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低于90%[1];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要求[2]。
3.VOCs 在线监测项目:设计处理风量(标态)为10,000
立方米/小时(含)以上的末端处理装置配置VOCs 在线监测
系统;采用氢火焰离子检测器;满足《上海市固定污染源非
甲烷总烃在线监测系统安装及联网技术要求(试行)》(沪环
保总〔2015〕465 号)及验收等技术要求;监测结果在企业
网站上实时向社会公布。
4.申请定额补贴的一般企业应实施完成末端治理项目,
以及按照沪环保防〔2014〕327 号文件要求实施完成LDAR,
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。
三、现场核实要求
(一)重点企业现场核实要求
重点企业的现场核实由市环保局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
构进行,具体要求如下:
1.核实重点企业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;
2.对照实施方案和技术评审意见,逐一审核是否落实
各项治理措施,具体现场核实要求如下:
(1)LDAR 项目
现场核实内容包括:申报的装置及密封点、设备标识和
泄漏标识、检测仪器响应性、QA 和QC 记录、检测记录、
修复记录等。
现场抽测: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实情况,对实施LDAR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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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的部分重点企业进行抽测,抽测率不低于实施LDAR 项
目企业总数的10%,抽测重点为使用挥发性有机物高含量物
料装置或区域中的泵、压缩机、PRVs 等易泄漏密封点。
抽测密封点数量要求见表1。当密封点申报数不低于
10000 个时,抽测数不高于500 个;当密封点申报数不高于
9999 个时,抽测数不高于100 个。
表1:LDAR 现场抽测密封点数要求
密封点申报数(个) 现场抽测数(个)
≥10,000 ≤500
< 9,999 ≤100
(2)末端治理项目
现场核实内容包括:VOCs 密闭和捕集措施;设备、装
置、材料、仪表等型号规格;末端治理流程与运行状态;运
行记录、维护保养制度和记录等。
现场抽测:根据申请材料和现场核实情况,对实施末端
治理项目的部分重点企业进行抽测,抽测率不低于实施末端
治理项目企业总数的5%。现场抽测[3]内容包括非甲烷总烃去
除效率、处理规模[4]及污染物达标情况。
(3)VOCs 在线监测项目
现场核实内容包括:设备稳定连续运行、企业监测结果
网上公布情况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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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一般企业现场核实要求
一般企业的现场核实以区县环保部门为主,对完成改造
的一般企业逐一进行现场和资料审核,市环保局委托第三方
机构进行抽查和抽测。具体要求如下:
1.核实一般企业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,以及治
理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;
2.根据一般企业申请材料,对部分治理项目进行现场
核实,现场核实的企业总数不低于150 家。具体现场核实要
求如下:
(1)LDAR 项目
现场核实内容包括:申报的装置及密封点、设备标识和
泄漏标识、检测仪器响应性、QA 和QC 记录、检测记录、
修复记录等。
(2)末端治理项目
现场核实内容包括:VOCs 密闭和捕集措施;设备、装
置、材料、仪表等型号规格;末端治理流程与运行状态;运
行记录、维护保养制度和记录等。
四、补贴认定
(一)重点企业补贴认定
1.LDAR 项目的补贴认定
LDAR 项目现场抽测结果合格认定要求见表2:
表2:LDAR 现场抽测结果合格认定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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密封点申
报数(个)
抽测数
(个)
未标识和未
监测数量
(个)
抽测浓度高于
2,000ppm,且未
申报的数量(个)
抽测浓度高于
10,000 ppm,且未
申报的数量(个)
≥10,000 ≤500 ≤10 ≤15 ≤0
< 9,999 ≤100 ≤2 ≤3 ≤0
LDAR 项目补贴金额计算方法如下:
LDAR 项目补贴金额(元)=10(元)×核实后密封点
个数(个)
2.末端治理项目的补贴认定
根据监测报告(或企业提供的设备合同、设施铭牌等信
息)及现场核实的情况,确认设备的有效处理规模,并据此
给予补贴。
末端治理项目补贴金额计算方法如下:
末端治理项目补贴金额(元)=20(元)×核实后设备
有效处理规模(标态立方米/小时)
3.VOCs 在线监测项目的补贴认定
根据环境监测部门提供的在线监测设施验收材料给予
补贴认定。
VOCs 在线监测项目补贴金额计算方法如下:
VOCs 在线监测项目补贴金额(元)=200000(元)×在
线监测装置数量(套)
如在补贴过程中,发现企业存在弄虚作假、伪造数据等
行为,环保部门依法进行查处,并一律取消企业补贴资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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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一般企业补贴认定
根据一般企业的申请资料、现场核实情况及达标监测报
告等,以每家企业20 万元的定额标准实施补贴。
附件:1.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补贴申请流程图
2.一般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补贴申请流程图
3.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专项扶持
重点企业申请表
4.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专项扶持
一般企业申请表
5.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
项目审核表(重点企业)
6.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
项目审核表(一般企业)
7.技术条文说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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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1 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补贴申请流程图
责任单位:VOCs 治理重点企业
主要任务:按照沪环保防〔2015〕325 号和沪
环保防〔2014〕118 号等编制实施方案,并完
成技术评审。
责任单位:VOCs 治理重点企业
主要任务:各项措施并确保稳定运行,向环
保部门提出监测申请。
责任单位:环保部门
主要任务:安排开展监测。
编制VOCs 治理实施方案
完成治理并提出监测申请
开展监测
企业提出补贴申请
初 审
现场核实
出具补贴审定意见
下达资金使用计划
资金拨付
管理监督
责任单位:VOCs 治理重点企业
主要任务:在满足补贴申请条件后,向环保
部门提出资金补贴申请,递交申请材料。
责任单位:区县环保部门
主要任务:对重点企业申报材料初审,每月
10 日前将上月材料汇总后报市环保局
责任单位:市环保局
主要任务: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,在30 个工
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实认定工作
责任单位:市财政局、市发改委、市环保局、
市节能减排办
主要任务: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划拨、使
用监督和绩效评估;市节能减排办负责项目计
划和资金预算的审核、管理和总体平衡;环保
部门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、核实汇总等工作。
责任单位:市财政局
主要任务: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
用计划及时拨付补贴资金至项目单位
责任单位:市节能减排办
主要任务:根据审定意见下达资金使用计划
责任单位:市环保局
主要任务:出具补贴审定意见并报送市节能
减排办
通知项目 未通过 通过
单位
未通过 通过
通知各区县
环保部门及
项目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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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2 一般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补贴申请流程图
责任单位:VOCs 治理一般企业
主要任务:完成VOCs 治理实施方案编制,
完成各项治理措施并确保稳定运行后,向区
县环保部门提出监测申请。
责任单位:各区县环保部门
主要任务:对一般企业上报VOCs 治理实施
方案进行审核,并安排监测。
编制方案,完成治理并提出
监测申请
审核方案并开展监测
企业提出补贴申请
审 核
现场核实
出具补贴审定意见
下达资金使用计划
资金拨付
管理监督
责任单位:VOCs 治理一般企业
主要任务:在满足补贴申请条件后,向区县
环保部门提出资金补贴申请,递交申请材料。
责任单位:区县环保部门
主要任务:对一般企业申报材料和现场进行审
核,每月10 日前将上月材料汇总后报市环保
局
责任单位:市环保局
主要任务: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,在30 个工
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实认定工作
责任单位:市财政局、市发改委、市环保局、
市节能减排办
主要任务: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划拨、使
用监督和绩效评估;市节能减排办负责项目计
划和资金预算的审核、管理和总体平衡;环保
部门负责项目的监督检查、核实汇总等工作。
责任单位:市财政局、各区县财政局
主要任务:根据市节能减排办下达的资金使
用计划及时拨付市级补贴资金至相关区县财
政,由区县财政配套资金后统一及时拨付至
项目实施企业。
责任单位:市节能减排办
主要任务:根据审定意见下达市级资金使用
计划
责任单位:市环保局
主要任务:出具补贴审定意见并报送市节能
减排办
通知项目 未通过 通过
单位
未通过 通过
通知各区县
环保部门及
项目单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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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3
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专项扶持重点企业申请表
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
经营地址 邮编 行政区代码
联 系 人 电话 传 真
税 号
开 户 行
资金账号
1.LDAR 项目
实施范围 密封点数量 补贴费用
个 元
2.末端治理项目
型号名称 治理工艺
处理规模 Nm3/h 去除效率 %
排放浓度 mg/m3 补贴费用 元
3.VOCs 在线监测项目
型号名称 数量 套
监控对象 发布网站地址
传输平台 补贴费用 元
补贴费用共计 元
申请材料
(□内打勾)
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开户银行和资金帐号;□ VOCs治
理一厂一方案;□ 技术评审意见;□ VOCs治理项目建造、设备购置、服务
外包等合同和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(若是外语的合同、发票,需有经翻译
的中文件);□ VOCs治理项目监测报告;□ 涉及VOCs在线监测项目的,
需提供VOCs在线监测项目验收材料
填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
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
区县环保局初审意见:
1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: □是 □否
2、实施方案逐一落实情况: □是 □否
3、监测达标情况: □是 □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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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办人:
单位盖章:
日期: 年 月 日
市环保局审定意见:
经办人:
单位盖章:
日期: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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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4
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专项扶持
一般企业申请表
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
经营地址 邮编 行政区代码
联 系 人 电话 传 真
税 号
开 户 行
资金账号
1.LDAR 项目
实施范围 密封点数量
个
2.末端治理项目
型号名称 治理工艺
处理规模 Nm3/h 去除效率 %
排放浓度 mg/m3
补贴费用共计 元
申请材料
(□内打勾)
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、组织机构代码证、开户银行和资金帐号;□ VOCs治
理实施方案;□ VOCs治理项目建造、设备购置、服务外包等合同和发票复
印件加盖公章1份(若是外语的合同、发票,需有经翻译的中文件);□ VOCs
治理项目监测报告
填表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
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
区县环保局审核意见:
1、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: □是 □否
2、实施方案逐一落实情况: □是 □否
3、监测达标情况: □是 □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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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办人:
单位盖章:
日期: 年 月 日
市环保局审定意见:
经办人:
单位盖章:
日期: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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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5
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审核表
(重点企业)
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
行业名称 行业代码
经营地址 邮编 行政区代码
联系人 电话 传真
1.LDAR 项目
所属行业是否需要实施LDAR □ 是;□ 否
实施流程是否规范 □ 是;□ 否(情况说明: )
台账信息是否完整 □ 是;□ 否(情况说明: )
是否需要现场抽测 □ 是;(理由: )□ 否
申报密封点个数 个 抽测密封点个数 个
核实后密封点个数 个 核实后补贴比例 %
2.末端治理项目
系统设计图与实际设施的符合性 □ 一致;□ 不一致(情况说明: )
运行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□ 是; □ 否(情况说明: )
废气进出口监测点位是否符合要求 □ 是; □ 否(情况说明: )
是否需要现场抽测 □ 是;(理由: )□ 否
实测风量 Nm3/h 去除效率 % 排放浓度 mg/m3
核实后设备有效处理规模 Nm3/h
3.VOCs 在线监测项目
处理风量是否达到安装VOCs 在线的标准 □ 是; □ 否
是否能稳定连续运行 □ 是; □ 否(情况说明: )
是否在企业网站上实时向社会公布 □ 是; □ 否(情况说明: )
核实后VOCs 在线监测装置数量 套
审核意见 □ 通过; □ 不通过(理由: )
核定后补贴金额共计 元
审核人签字
核实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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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6
上海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企业污染治理项目审核表
(一般企业)
企业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
行业名称 行业代码
经营地址 邮编 行政区代码
联系人 电话 传真
1.LDAR 项目
所属行业是否需要实施LDAR □ 是;□ 否
LDAR 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□ 是;□ 否(情况说明: )
是否需要现场核实 □ 是;(理由: )□ 否
实施流程是否规范 □ 是;□ 否(情况说明: )
台账信息是否完整 □ 是;□ 否(情况说明: )
2.末端治理项目
末端治理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□ 是; □ 否(情况说明: )
是否需要现场核实 □ 是;(理由: )□ 否
系统设计图与实际设施的符合性 □ 一致;□ 不一致(情况说明: )
运行参数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□ 是; □ 否(情况说明: )
废气进出口监测点位是否符合要求 □ 是; □ 否(情况说明: )
审核意见 □ 通过;□ 不通过(理由: )
核定后补贴金额共计 元
审核人签字
核实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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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7
技术条文说明
[1] 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:
去除率为任意时刻通过末端治理装置去除的非甲烷总
烃排放量占同时进入末端治理装置的非甲烷总烃排放量的
比例。
[2] 污染物排放要求:
①末端治理装置所处理的废气含有国家和本市限制排
放的污染物时,应满足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限值;
②末端治理装置在运行过程中,产生含有挥发性有机物
的废液和废物时,应妥善收集、输送、储存、处理和处置,
对由此产生的逸散性挥发性有机物应有效收集和治理。
[3] 现场抽测:
现场抽测期间生产工况具代表性,处理装置运行负荷达
到设计值;现场采样时段为处理装置入口污染物负荷较高时
段;采样周期不少于1 天、采样频率不少于每天3 次。
[4] 处理装置处理规模:
①当末端治理装置的入口端和出口端均为负压时,处理
规模以入口端(参见图1 中测点A)的实测标干风量计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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图1 负压式末端治理装置的测点位置示意
②当末端治理装置的入口端和出口端均为正压时,处理
规模以出口端(参见图2 中测点B)的实测标态风量计;
图2 正压式末端治理装置的测点位置示意
③当末端治理装置的实测标态风量值为末端治理装置
在“一厂一方案”等技术文件中确定的设计风量之110%以上
(含)时,末端处理装置的处理规模以设计风量计;
④当末端治理装置的处理规模发生变更,与“一厂一方
案”确定的设计风量不一致时,应对“一厂一方案”等技术文件
进行修订并重新申报。